电梯里劝阻老人抽烟生口角,老人突发心脏病死亡,劝阻者是否需要担责?
老人电梯里抽烟,小伙子劝阻,双方发生口角,老人突然倒地不幸死亡
26岁的罗友琦是湖南长沙人,经常参加环保公益活动,平时看到有人乱丢垃圾、破坏环境都会劝阻。
2024年8月的一天,罗友琦出门上班,一进电梯就看到邻居李大爷在里面抽烟,便对李大爷说:“电梯里禁止抽烟,你怎么不遵守规定呢?”李大爷来了句:“我就抽了,你能怎么着?”罗友琦提高了嗓门:“要是大家都像你这样,电梯里还能进人吗?”“能进就进,不能进走楼梯去,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边说边用手指着罗友琦,手指头几乎戳到他脸上。罗友琦后退一步:“你怎么骂人呢?在电梯里抽烟还不让人说,有没有公德心!”
说话间电梯到了一楼,罗友琦想离开,李大爷却挡住了他的去路:“谁没公德?你爹妈没教过你要尊老爱幼吗?我抽烟怎么了,电梯又不是你家的?不跟我道歉你别想走!”
罗友琦急着上班:“凭啥给你道歉?你先让开,我们出去说,别人还要乘电梯呢!”可李大爷堵着电梯门不让,大声嚷嚷:“你不尊敬老人,我就堵着你,不跟我道歉,你别想走!”
恰好有人要进电梯,弄清事情原委后便你一言我一语地指责李大爷不讲理。李大爷一边争辩,一边扯着嗓子骂罗友琦。可骂着骂着,他突然身子一歪,倒在了电梯门口。大家都被吓了一跳。
罗友琦立即拨打了120,还有人通知了小区物业及李大爷的家属。可不幸的是,李大爷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家属得知李大爷是因为和罗友琦吵架才出的意外,要求罗友琦承担责任。罗友琦大呼冤枉:“我只是劝阻他在电梯里抽烟,是他堵着不让我走,情绪激动才出的意外。我还叫了救护车,垫付了医药费。医生说他是心脏病发作,跟我有啥关系?”可李大爷的家属说:“如果你不和他吵架,他能犯病吗?都是被你气的,你得负责!”
罗友琦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还要求李大爷的家属退还他垫付的医药费。
后经小区物业和社区工作人员调解,双方仍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李大爷的家属起诉到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罗友琦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5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走访了小区居民,又查看了事发时电梯里的监控录像,认为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与事实基本相符,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谁该为李大爷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官从原告处了解到,李大爷确实有心脏病史,但原告认为,李大爷的心脏病已经10多年没犯,如果不是被罗友琦刺激,就不会犯病。所以,罗友琦应对李大爷的死亡负全责。
而罗友琦认为,电梯是公共设施,禁止抽烟,李大爷不仅无视规定在电梯里抽烟,还在他劝阻时对他进行人身攻击,把他堵在电梯里逼他道歉,因情绪太激动才出了事。他认为自己既没有辱骂李大爷,也没有和对方发生肢体接触,对方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突发导致的,与他无关。而且,李大爷倒地后他及时叫了救护车,还跟车去医院垫付了医药费。于情于理,他都不应为李大爷的死亡担责。
法官经审理认为,李大爷知道自己有心脏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首先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但李大爷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当对这一结果承担90%的主要责任。罗友琦言语过激,造成李大爷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官判决罗友琦赔偿李大爷家属4.5万元。但李大爷的家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只是发生争吵,并未达到故意伤害的程度,更多的是过失行为。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电梯里禁止抽烟,李大爷不听劝阻偏要抽烟,侵害了他人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李大爷明知自己有心脏病,情绪不宜过于激动,却不断用手指着罗友琦对其辱骂,导致情绪激动,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管理好情绪导致突发疾病猝死,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责。
法院认为,被告劝阻李大爷抽烟的行为没有过错,争吵中也没有过激言行;李大爷倒地属于自身疾病突发,和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大爷倒地后,被告及时拨打了120,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被告不应对李大爷的死亡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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